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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8-08-15 11:02:23  来源: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无管[199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会,全军无委会: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绳电话机用户日益增多,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通信保密,适应无绳电话机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现决定调整和修改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率及相关技术参数,并简化使用审批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段调整为45/48MHz,10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一》。
  二、无绳电话机的相关技术参数为:
 1、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不大于20mW;
 2、最大频偏为5KHz;
 3、发射的必要带宽为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不大于25μW;
 5、频率容限不大于1.8KHz;
 6、通带衰耗在离中心频率±12.5KHz处,应大于40dB。
  三、使用国家无委(1985)无管字第51号和(1986)无管字第006号文分配的原22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二》)的无绳电话机,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在上述期限之前生产和进口的使用该频率的无绳电话机,在不干扰其它业务的条件下,可继续销售和使用,但其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均须按本文规定改为不大于20mW。在上述期限之后,为在我国使用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无绳电话机均须符合上述工作频率和技术参数。
  四、研制、生产、进口无绳电话机单位必须按照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理研制、生产、进口的相关手续。
  五、用户购置、使用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的无绳电话机,不需再办理无线电管理的其它设置手续。
  六、设置使用无绳电话机,必须注意通信保密。各使用部门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
  七、国家无委以往有关无绳电话机管理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表一: 无绳电话机工作频率

 

 

座机发射频率

MHz

手机发射频率

MHz

1

2

3

4

5

6

7

8

9

10

45.250

45.275

45.300

45.325

45.350

45.375

45.400

45.425

45.450

45.475

48.250

48.275

48.300

48.325

48.350

48.375

48.400

48.425

48.450

48.475


  表二: 原无绳电话机工作频率

 

 

座机发射频率

MHz

 

 

手机发射频率

MHz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48.000

48.025

48.050

48.075

48.100

48.125

48.150

48.175

48.200

48.225

48.250

48.275

48.300

48.325

48.350

1.665

1.690

1.715

1.690

1.740

1.700

46.000

74.000

74.025

74.050

74.075

74.100

74.125

74.150

74.175

74.200

74.225

74.250

74.275

74.300

74.325

48.350

48.375

48.400

48.425

48.450

48.475

40.000

7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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