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无管[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会,全军无委会: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绳电话机用户日益增多,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通信保密,适应无绳电话机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现决定调整和修改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率及相关技术参数,并简化使用审批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段调整为45/48MHz,10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一》。 二、无绳电话机的相关技术参数为: 1、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不大于20mW; 2、最大频偏为5KHz; 3、发射的必要带宽为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不大于25μW; 5、频率容限不大于1.8KHz; 6、通带衰耗在离中心频率±12.5KHz处,应大于40dB。 三、使用国家无委(1985)无管字第51号和(1986)无管字第006号文分配的原22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二》)的无绳电话机,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在上述期限之前生产和进口的使用该频率的无绳电话机,在不干扰其它业务的条件下,可继续销售和使用,但其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均须按本文规定改为不大于20mW。在上述期限之后,为在我国使用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无绳电话机均须符合上述工作频率和技术参数。 四、研制、生产、进口无绳电话机单位必须按照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理研制、生产、进口的相关手续。 五、用户购置、使用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的无绳电话机,不需再办理无线电管理的其它设置手续。 六、设置使用无绳电话机,必须注意通信保密。各使用部门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 七、国家无委以往有关无绳电话机管理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表一: 无绳电话机工作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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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座机发射频率
(MHz) |
手机发射频率
(M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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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
45.250
45.275
45.300
45.325
45.350
45.375
45.400
45.425
45.450
45.475 |
48.250
48.275
48.300
48.325
48.350
48.375
48.400
48.425
48.450
48.475 |
表二: 原无绳电话机工作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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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座机发射频率
(MHz)
|
手机发射频率
(M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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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
48.000
48.025
48.050
48.075
48.100
48.125
48.150
48.175
48.200
48.225
48.250
48.275
48.300
48.325
48.350
1.665
1.690
1.715
1.690
1.740
1.700
46.000 |
74.000
74.025
74.050
74.075
74.100
74.125
74.150
74.175
74.200
74.225
74.250
74.275
74.300
74.325
48.350
48.375
48.400
48.425
48.450
48.475
40.000
7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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